(2015)新民初字第0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盛洪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盛洪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920号原告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湖滨路157号B区16号301-2。负责人陈耀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艳,江苏开炫(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浩,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洪斌。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深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深长城无锡分公司)与被告盛洪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长城无锡分公司于2015年5月6日以盛洪斌已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长城无锡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长城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由深长城无锡分公司预交),由深长城无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莹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狄春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