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黎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灵民初字第605号原告黎某。被告黄某甲。原告黎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区永丽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傅邦萍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黎某诉称,1994年11月,原告黎某与被告黄某甲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黄某贺,××××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黄某演。××××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经济问题常与被告发生争吵。2003年被告主动提出到广东省打工,留原告在家照顾小孩,但被告每月才给原告200元-300元补贴家用,原告都忍着穷过日子,但还是遭到被告的责骂认为原告不会持家。到了2005年,被告提出在家带孩子,由原告外出广东省打工。但在原告打工第一次回到家时,被告不准原告进家门,原告被迫无奈在门外过夜。从此,被告对原告多方刁难,对原告不理不睬,用言语刺激原告。原告在家与子女团聚几天后就离开被告家到原告外家生活,一段时间后继续到广东打工至2014年7月因病回灵山红十字医院留医治疗。住院第二天,原告的父亲亲自打电话告知被告原告在医院留医情况,要求被告到医院看望原告,但被告不但不去看望和给钱医治,而是打电话给原告提出与原告离婚。原告当时同意与被告去离婚,但被告又反悔不肯去办离婚手续。综上所述,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被告同居生活,婚后没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特别是被告对原告的态度,极大地伤害了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黄某乙,随原告生活,读书和生活费由被告每月承担500元;在广东打工的小儿子黄某演,随被告生活,生活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黎某对其陈述事实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黄某贺,××××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黄某演。被告黄某甲未提交有书面答辩,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有证据,也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庭审举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本院认为,该2份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黎某与被告黄某甲1994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黄某贺;××××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黄某演。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双方曾发生过争吵。2015年3月16日,原告以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被告同居生活,婚后没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由诉至本院,请求:1、判决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黄某乙,随原告生活,读书和生活费由被告每月承担500元,在广东打工的小儿子黄某演,随被告生活,生活费用由被告承担;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黎某与被告黄某甲属自主自愿婚姻,婚后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只要双方多沟通,夫妻是能够和好的。原告以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被告同居生活,婚后没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为由,诉请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证明了原、被告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及婚生儿女的情况,未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及原告的其他主张。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诉请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分析,本院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继续履行夫妻义务,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黎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当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4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区永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傅邦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