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小林与徐彪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林,徐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232号原告王小林,男,汉族,1986年1月2日生,农民。被告徐彪,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林与被告徐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林于2015年5月6日以被告已经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文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