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浑南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任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浑南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某,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监视居住。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11月底一天,被告人任某某在沈阳市东陵区其家中,容留赵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4年12月7日,被告人任某某在沈阳市东陵区其家中,容留赵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被告人任某某于2014年12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任某某对上述事实,随案移送证据均无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沈陵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任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高亚男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高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