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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4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及国与齐福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及国,齐福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48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及国,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尚晓威,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福民,男,1967年3月3日出生。上诉人王及国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5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及国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及国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及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齐福民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王及国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珊代理审判员  陈雨菡代理审判员  马兴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