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营山县土地统征储备开发整理中心与鲍和平排除妨碍一审现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先 予 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营执字第264号申请人营山县土地统征储备开发整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李佳,副局长。被申请人鲍和平。申请人营山县土地统征储备开发整理中心诉被申请人鲍和平排除妨碍一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营山县人民政府依法征收了被申请人村组的集体土地。2014年申请人营山县土地统征储备开发整理中心与被申请人鲍和平签订了《建设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如一方违约。违约方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申请人依据约定多次通知被申请人腾空房屋并将此房交付给申请人拆除,但被申请人拒绝搬迁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营山县土地统征储备开发整理中心依照《建设用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申请被申请人鲍和平腾空房屋并将此房交付给申请人拆除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鲍和平在2015年5月18日前腾空《建设用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内所述房屋,交付给申请人营山县土地统征储备开发整理中心进行拆除。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忠审判员 李欣键审判员 唐洪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熊宛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