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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一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上海合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安徽桐城中坤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合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安徽桐城中坤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一初字第00125号原告:上海合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建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诵科,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艳,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桐城中坤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合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桐城中坤旅游度假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根据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原告上海合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在本省辖区,但本案诉讼标的金额为116.25万元,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据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该案应由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章伏虎审 判 员  马 骥人民陪审员  赵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学军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第十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