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敖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全会与王泽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全会,王泽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高全会,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王泽双,男,45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全会诉被告王泽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全会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全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全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