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高全会与王泽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全会,王泽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高全会,男,197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王泽双,男,45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全会诉被告王泽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全会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全会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全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