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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等与西安盛原葡萄科技有限公司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西安盛原葡萄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地址:西安市风城8路***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涛,男,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灞桥分局干部。被执行人西安盛原葡萄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灞桥区狄寨街办南枝白村村西。法定代表人华春玲,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国土发(2014)6-3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西安盛原葡萄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被执行人西安盛原葡萄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申请人已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作出(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14号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市国土发(2014)6-3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申请执行人又对同一份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院(2015)灞行非诉审字第0001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市国土发(2014)6-3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复申请执行,应予以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市国土发(2014)6-3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培代理审判员  王德宁人民陪审员  郑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冯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