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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涵民初字第3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方明灯、陈亚玉与范世枢、兰燕、范鸿伟、傅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明灯,陈亚玉,范世枢,兰燕,范鸿伟,傅舟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涵民初字第3933号原告方明灯,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陈亚玉,女,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志峰,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范世枢,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兰燕,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范鸿伟,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傅舟霞,女,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原告方明灯、陈亚玉诉被告范世枢、兰燕、范鸿伟、傅舟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明灯、陈亚玉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燕、傅舟霞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明灯、陈亚玉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明灯、陈亚玉撤回对被告兰燕、傅舟霞起诉。审 判 长  周 庆代理审判员  曾庆林人民陪审员  肖征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余金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