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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葛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110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某。辩护人刘诚、周秀芝,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诉刑诉(2015)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及其辩护人周秀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下旬起,被告人葛某某与刘振、韩文虎、许四喜、梁康(均已判决)受王礼群(另案处理)雇佣,至本市闵行区纪中路XXX号二楼无名游戏机房担任管理员,负责经营管理4台赌博游戏机(均为八人位),以上分等方式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葛某某从事收银、上分等。2014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博游戏机房,抓获刘振、韩文虎、许四喜、梁康,缴获上述赌博游戏机、上分钥匙及赌资人民币3,600元。经审核,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当场检查笔录、归案情况说明,同案犯刘振、韩文虎、许四喜、梁康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与他人结伙,明知是系开设赌场而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葛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其他的从轻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代理审判员  赵轶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谢 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