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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二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冯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351号原告董某某,1979年6月1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冯某甲,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被告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0月18日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9月10日生一子冯某乙,现年14周岁。由于婚前了解不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8月,被告因吸毒被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原告认为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依法起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市场院内2号楼2单元701室的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折价补偿给原告50000元;被告冯某甲辩称,原告所述登记结婚时间和子女情况都属实,因为被告去年没干活没有收入,原告生气才起诉与被告离婚。双方夫妻感情一直都很好,原告对被告也非常有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去年确实因为偶尔一次吸毒被行政拘留15天,出来后就没再接触过。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为证明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证据二、户籍,拟证明:原、被告及婚生子情况。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确认:对于原告提供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件,可以证明原告主张,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董某某与被告冯某甲于2000年10月18日登记结婚,2001年9月10日生一子冯某乙。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14年8月,被告因吸毒被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原告以此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龄较长,有较深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以被告吸毒被行政拘留而导致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双方应珍惜彼此婚姻生活,加强沟通,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纪红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