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苏茂申与李世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茂申,李世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棣商初字第138号原告苏茂申。委托代理人高新华,无棣证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世亮。原告苏茂申与被告李世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苏茂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世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茂申诉称,2012年3月份,原告苏茂申经人介绍为被告李世亮在无棣县馨园小区做外墙保温,当时口头约定每平方米17元。2013年2月8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李世亮欠原告苏茂申劳务费24500元。后被告给付原告3000元,尚欠21500元未付。诉求被告李世亮给付原告苏茂申劳务费2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世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李世亮雇佣原告苏茂申从事“无棣县馨园小区”外墙保温工程。双方口头约定,每平方米单价17元。双方约定后,原告苏茂申开始做外墙保温工作。2013年2月8日,双方结算,被告李世亮欠原告苏茂申劳务费245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李世亮给付原告苏茂申3000元,尚欠劳务费21500元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世亮欠原告苏茂申劳务费21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苏茂申诉求被告李世亮给付该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世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世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苏茂申劳务费21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由被告李世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秀审 判 员 丁北北人民陪审员 刘宝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邱秀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