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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5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曹某与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501-2号申请执行人:曹某,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汪某某,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汪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1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曹某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10000元欠款,并承担执行费55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汪某某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帐户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汪某某已于2015年5月5日给付申请人曹某欠款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5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的银行存款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