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英德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张某,女,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身份证号码:×××7724。被告李某,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横石塘镇,身份证号码:×××8313。我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二○一五年五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