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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闾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闾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304号原告闾某,务农。被告朱某,务农。原告闾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闾某于2015年5月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闾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闾某负担。审判员 徐 景二0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文凭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