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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罗永东、叶桂秀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某某,叶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仁法民一初字第36号原告: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丹霞大道**号。法人代表:凌某某,理事长。被告:罗某某,男,汉族,现住广东省仁化县。被告:叶某某,女,汉族,现住广东省仁化县。本院在受理原告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罗某某、叶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被告罗某某、叶某某已经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罗某某、叶某某已经还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仁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聂淑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