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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月平与吴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平,吴永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03号原告吴月平,男,1963年6月出生。被告吴永彬,男,1987年6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月平与被告吴永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月平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需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月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月平负担。审 判 长  谢新林人民陪审员  卢由发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庞郁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