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韩贝与李腾飞、渭南市高新区第一小学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韩贝,女,200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胡小玲,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被告李腾飞,男,10岁,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普升,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渭南市高新区第一小学。负责人谢树选,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贝与被告李腾飞、渭南市高新区第一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贝申请撤诉,是对个人民事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韩贝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