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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6

案件名称

韩贝与李腾飞、渭南市高新区第一小学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韩贝,女,2004年7月6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胡小玲,女,1975年3月13日出生。被告李腾飞,男,10岁,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普升,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渭南市高新区第一小学。负责人谢树选,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贝与被告李腾飞、渭南市高新区第一小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贝申请撤诉,是对个人民事权利的处分,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韩贝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