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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米东梅与被告刘虎军、张玉凤、郭宝柱、任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067号原告米东梅。被告刘虎军。被告张玉凤。被告郭宝柱。被告任柱,男,生于1986年2月6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牌楼上巷1号,榆阳区环卫局职工。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了原告米东梅与被告刘虎军、张玉凤、郭宝柱、任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叶 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绥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