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吕文华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文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271号罪犯吕文华。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9日作出(2011)温瓯刑初字第1143号刑事判决,以吕文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3日起至2022年2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吕文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文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因此,获得3个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吕文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吕文华犯故意伤害罪,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鉴于执行机关对罪犯吕文华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文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5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代理审判员 崔兆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