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上海沈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东堡专用车有限公司、周清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沈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东堡专用车有限公司,周清源,黄炎,赵芸,周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625号原告上海沈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叶小英。委托代理人宋婧,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东堡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法定代表人周清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海波。被告周清源,男,195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被告黄炎,男,1985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赵芸,女,1956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被告周鑫,女,198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沈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东堡专用车有限公司、周清源、黄炎、赵芸、周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沈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沈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2元及财产保全费461元,均由原告上海沈港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谭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计凡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