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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民初字第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张成雷与瓯龙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雷,临沭县瓯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民初字第912号原告:张成雷。被告:临沭县瓯龙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13864-4。法定代表人:汪国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雷诉被告临沭县瓯龙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原告张成雷负担。审判员  赵德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贺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