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严宝文诉被告谢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宝文,谢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严宝文,男。被告谢万林,男。原告严宝文诉被告谢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谢万林现住址不详,原告严宝文又拒绝交纳公告费,应视为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严宝文对被告谢万林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关于“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严宝文对被告谢万林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严宝文对被告谢万林的起诉。诉讼费37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党晓红审判员 杨建文审判员 惠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晓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