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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原告严宝文诉被告谢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宝文,谢万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0567号原告严宝文,男。被告谢万林,男。原告严宝文诉被告谢万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谢万林现住址不详,原告严宝文又拒绝交纳公告费,应视为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严宝文对被告谢万林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关于“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驳回原告严宝文对被告谢万林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严宝文对被告谢万林的起诉。诉讼费37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党晓红审判员  杨建文审判员  惠 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晓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