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县法执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凯,李志强,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许县法执字第580-1号申请执行人张彦凯,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生,住许昌县将官池镇牛村,身份证号:411023197703260014。被执行人李志强,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生,住许昌县灵井镇灵北村,身份证号:411023198106155050。被执行人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2号院。法定代表人:李登北,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河南万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守敬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袁殿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4﹚许县法执字第580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因被执行人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已将案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登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明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哲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