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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西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雨宾诉被告王明、王梅、王奇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宾,王明,王梅,王奇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西初字第202号原告:王雨宾,男。委托代理人:张月,海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明,男。被告:王梅,男。被告:王奇,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雨宾诉被告王明、王梅、王奇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雨宾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明、王梅、王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雨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王雨宾负担。审判员  张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曹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