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1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杨金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杨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3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负责人:司徒沃巨,行长。被执行人:杨金龙,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县,公民身份号码:×××433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金龙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市分行账户(账号:62×××70)上的存款人民币1542.63元至本院指定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符晓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