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执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苏国平与苏延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国平,苏延岭,刘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荥执字第849号申请执行人苏国平,男,1965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身份号码:4101211965********,住荥阳市广武镇苏寨村。被执行人苏延岭,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身份号码:4101211973********,住荥阳市广武镇广武村*楼村。被执行人刘飞霞,女,1976年12月18日生,汉族,农民,身份号码:6101111976********,住址同苏延岭。系苏延岭之妻。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荥民二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苏延岭、刘飞霞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禹海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马光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