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商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依兰汇丰工贸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依兰县军粮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依兰汇丰工贸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依兰县军粮供应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商初字第293号原告依兰汇丰工贸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依兰县江湾镇太平粮库院内。法定代表人张惠峰,职务,经理。被告依兰县军粮供应站,住所地依兰县依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依兰汇丰工贸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依兰县军粮供应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依兰汇丰工贸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减半收取5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葛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