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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军化与焦作市山阳区宁郭镇张庄村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化,焦作市山阳区宁郭镇张庄村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98号原告李军化,男,汉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住焦作市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大聂村*号院。法定代理人薛山林,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宁郭镇张庄村中学,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张庄村。法定代表人陈方哲。委托代理人石小军,男,汉族,1977年9月21日出生,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张庄村。原告李军化与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宁郭镇张庄村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军化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1元,由原告李军化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樊婉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