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军化与焦作市山阳区宁郭镇张庄村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化,焦作市山阳区宁郭镇张庄村中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三初字第00598号原告李军化,男,汉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住焦作市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大聂村*号院。法定代理人薛山林,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宁郭镇张庄村中学,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张庄村。法定代表人陈方哲。委托代理人石小军,男,汉族,1977年9月21日出生,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宁郭镇张庄村。原告李军化与被告焦作市山阳区宁郭镇张庄村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军化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1元,由原告李军化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樊婉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