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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上海隆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麦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隆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麦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076号原告上海隆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军。委托代理人姚军,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麦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志云。原告上海隆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麦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隆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麦田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隆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5月28日签订《订货合同》一份,约定设备验收合格后三天内付清余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5,344元。2014年6月12日,被告签认《安装交机合格验收单》,确认设备验收合格。之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拖延拒付货款余款。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5,3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38元(以42,672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以42,672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4月1日止,以上均按照年利率6%计算)。被告广东麦田食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8日,原、被告签订《订货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型号为SV-400的包排一体机一台,单价115,344元;定金30,000元在2个工作日内支付,货发至被告试用三天达到合格要求付清尾款85,344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为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同年6月14日,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包排一体机。被告并在《安装交机合格验收单》上盖章签字,明确机器安装调试成功。同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还款计划复函》,列明因被告资金较紧,未能遵守合同条款按时结算货款,对于所欠货款85,344元,还款计划为2015年1月底前还一半货款42,672元,另一半货款42,672元于2015年2月底前结清。上述事实,有《订货合同》、《货物签收单》、《安装交机合格验收单》、《关于还款计划复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于验收合格后三日内付清尾款85,344元,逾期支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85,34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自愿调整为按照《关于还款计划复函》列明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经核算后金额为645元,原告自愿按照638元主张,本院亦予以准许。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麦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隆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5,344元;二、被告广东麦田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隆豫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638元。若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75元,由被告广东麦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凌吕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