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行立终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钟洪蓉行政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洪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德行立终字第8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钟洪蓉,女,汉族,生于1968年4月5日。上诉人钟洪蓉不服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5)什邡行初字第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钟洪蓉称:什邡市方亭街道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告知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符合上诉人的请求。上诉人要求公开的是2007年10月23日和九组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的合法批文,但是什邡市方亭街道办告知上诉人的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什邡市2009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09)134号),一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什邡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洪蓉在起诉什邡市方亭镇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之前,向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起诉什邡市国土资源局,要求什邡市国土资源局公开川府土(2009)134号批文及相关信息,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什邡市国土资源局公开相关信息,什邡市国土资源局亦履行了判决义务。上诉人在已经知晓川府土(2009)134号批文信息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什邡方亭镇街道办事处公开同一信息,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 斌审 判 员  王新川代理审判员  唐爱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陶艳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