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贾荣成与葛理斌、阜阳市恒祥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荣成,葛理斌,阜阳市恒祥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03号原告:贾荣成,男,195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现居住在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缪崇林,滁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被告:葛理斌,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阜阳市恒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市。负责人:宋黎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署桂芳,系公司员工。原告贾荣成诉被告葛理斌、阜阳市恒祥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迪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使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尹家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