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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被告熊云龙、姚建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熊云龙,姚建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3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住所地望都县中华街中华西路86号。代表人朱孟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刚,该行客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申立军,该行客户部经理。被告熊云龙,住河北省望都县。被告姚建敏,河北省望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与被告熊云龙、姚建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县支行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巧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牟海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