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周正平与张永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平,张永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505号原告:周正平。委托代理人:吕深良、葛莉俊,浙江国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继。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平与被告张永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