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一终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讷河市芙源物业有限公司与陆建华、讷河市物业管理中心、吴胜春物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讷河市芙源物业有限公司,陆建华,讷河市物业管理中心,吴胜春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一终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讷河市芙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讷河市万兴源小区。法定代表人矫全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壮,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建华,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代理人孙立岩,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讷河市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讷河市房地产局附近。法定代表人闵志臣,该中心主任。原审被告吴胜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上诉人讷河市芙源物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陆建华、原审被告讷河市物业管理中心、吴胜春物权纠纷一案,讷河市芙源物业有限公司不服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 虹审 判 员 李颖莉代理审判员 高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