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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全妞,郭秋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初字第122号原告王全妞,男,2015年4月9日死亡。被告郭秋英,女,1938年3月14日生,汉族,陵川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全妞诉被告郭秋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全妞因病死亡,其婚姻关系自然消除,继续审理已无必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王全妞已交纳。审 判 长  郭永发人民陪审员  王根喜人民陪审员  陈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郭韶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