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任吉玉、杜长青、杜利利与田兆国、王宝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吉玉,杜长青,杜利利,田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任吉玉,女,住平原县。申请执行人:杜长青,男,住平原县。申请执行人:杜利利,女,住平原县。被执行人:田兆国,男,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员 :王怀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祝博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