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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池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刑初字第4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某甲,农民。2014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月5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4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6日经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由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池某甲在临海市古城街道下桥路720号二单元一楼的楼梯口处附近,试拉开未上锁的秦某停放的浙J×××××红色马自达轿车车门,在轿车后备箱内窃得黑利群软壳长嘴香烟4条、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估价鉴定,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550元,4条黑利群软壳长嘴香烟价值人民币1220元。案发后,该苹果笔记本电脑已经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2、2015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池某甲在临海市古城街道新江路檀香公馆西边门口,采用同样方式,在陈某停放的浙J×××××白色上海大众轿车内的储物箱里,窃得蓝利群软壳香烟6包、现金100余元。经估价鉴定,6包蓝利群软壳香烟价值人民币96元。3、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池某甲在临海市古城街道江滨家园1-3幢一单元一楼的楼梯口处附近,采用同样方式,在黄某停放的浙J×××××黄色出租车内的储物箱里,窃得现金140元左右。2015年2月4日上午,被告人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尤林小学外地借读情况登记表、全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苹果笔记本电脑照片、寻找被害人公某、情况说明,证人曾某、池某乙、池某丙、查某的证言,到案经过,被害人秦某、陈某、黄某的陈述,被告人池某甲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池某甲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已经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屈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程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