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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枣阳华新建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阳华新建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今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33-2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华新建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武汉新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被执行人襄阳今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润泽公司)。本院(2014)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农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限被执行人自财产被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顺斌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