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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振民与张兴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民,张兴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90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民,居民。被执行人:张兴玉,阳谷农商银行高庙王支行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民与被执行人张兴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4)阳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振民因申请重复,要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冯之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