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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商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与乜全德、袁俊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乜全德,袁俊富,刘文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465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住所地:沂南县。诉讼代表人:殷学远,理事长。被告:乜全德,男,1976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袁俊富,男,1978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刘文元,男,1964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乜全德、刘文元、袁俊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审理。期间因被告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杨恩田审 判 员  王恩厂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韩大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