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东新明抢劫罪,东新明聚众斗殴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东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326号罪犯东新明。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4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东新明犯抢劫、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36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东新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东新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二次;获表扬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东新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东新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并处罚金6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