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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民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玉环县元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国网浙江玉环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元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国网浙江玉环县供电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671号原告:玉环县元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黄泥坎。法定代表人:董红伟,董事长。被告:国网浙江玉环县供电公司,住所地玉环县广陵路132号。代表人:朱陆冬。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元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浙江玉环县供电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玉环县元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故本院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宝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