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玉发与王京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发,王京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547号原告王玉发,农民,住冠县。被告王京京,农民,住冠县。被告暨被告王京京的法定代理人王桂君,农民,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发诉被告王京京、王桂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发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京京、王桂君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发撤回对被告王京京、王桂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0元,由原告王玉发负担。审判员 武志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卢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