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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0666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侯胜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传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