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常州金手艺展柜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015号申请执行人常州金手艺展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被执行人皇佳(上海)建筑装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泾商路XXX弄XXX号XXX室。上列当事人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皇佳(上海)建筑装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州金手艺展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的调查,除冻结了被执行人开设在建设银行莘中路支行的帐户(余额为14.6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本院已作出将皇佳(上海)建筑装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综上,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二(商)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波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卫亚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