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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初字第3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林法与马啸天、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林法,马啸天,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30046-1号原告徐林法。委托代理人贾小宁,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啸天。被告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啸天。本院受理原告徐林法诉被告马啸天、被告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林法撤回对被告马啸天、被告青岛上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58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452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陈 刚人民陪审员 赵 莲人民陪审员 宋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