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晶与湘潭万嫁禾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晶,湘潭万稼禾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547号原告王晶,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告湘潭万稼禾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德国工业园格林路1号创业服务大楼6单元4楼。法定代表人彭学斌,总经理。被告彭学斌,男,汉族,1979年1月22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原告王晶与被告湘潭万稼禾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代理书记员林婷婷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王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湘潭万稼禾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学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晶诉称,2014年10月4日,被告湘潭万稼禾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学斌以需要资金开拓公司业务为由,向原告王晶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在2014年10月20日前还清。原告王晶依约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仅归还借款17000元,余款至今未归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本金33000元及逾期利息;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王晶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2、欠条,证明两被告欠原告本金50000元整。被告湘潭万稼禾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学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均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10月4日,被告湘潭万稼禾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学斌以需要资金开拓公司业务为由,向原告王晶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在2014年10月20日前还清。原告王晶依约交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仅归还借款17000元,余款至今未归还。为维护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提出如诉称所述之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湘潭万稼禾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学斌向原告王晶借款,并约定了归还期限,到期后被告湘潭万稼禾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学斌应当偿还欠款33000元。被告湘潭万稼禾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学斌未按约定在2014年10月20日前归还欠款,给原告王晶造成了损失,应当从约定归还欠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支付逾期利息,故本院对原告王晶要求被告湘潭万稼禾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学斌归还欠款33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湘潭万稼禾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学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晶欠款33000元及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0月21日起支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被告湘潭万稼禾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彭学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刘 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