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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衡桃西民一初宇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张秀根与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孙建顺、王大庆、刘颖、崔建娜、孟金娜、国明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根,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孙建顺、王大庆、刘颖、崔建娜、孟金娜、国明俊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衡桃西民一初宇第177号原告:张秀根。被告: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法定代表人:苏振武,该院院长。被告:孙建顺、王大庆、刘颖、崔建娜、孟金娜、国明俊,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根诉被告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以及孙建顺、王大庆、刘颖、崔建娜、孟金娜、国明俊等医疗损害责任一案过程中,原告当庭提出了30万元的赔偿请求,应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经通知,原告仍未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九恩审 判 员  崔舒文人民陪审员  彭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志毅 搜索“”